業務組織

凡經中華民國政府合法登記之貨櫃儲運事業及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有關之工商企業與
     團體,其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置理事卅一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視 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
     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
     一人。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得由本屆理監事會提出。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暨其分支機構,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許可證者,準第六
     條規定,應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限推介個人會員,前者五人,後者三人,
     並為其當然之會員代表,每人一權。
理事長代表理事會執行任務,並為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主席。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
常務監事代表監事會執行任務,並招集監事會。